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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助力电子政务安全

2018-6-26 14:20:0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享受着互联网红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互联网信息安全是始终伴随互联网发展,网络空间的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的层面。2017年6月1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为网络空间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础,引起社会各界积共鸣。从内容上看,网络安全法的核心是实现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涵盖了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而网络信任体系则是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抓手。网络安全法实施为电子认证服务业转型升级带来契机,同时构建基于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网络可信身份服务体系,将成为深入落实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支撑和切入点。

一、网络安全法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治理的范畴。网络空间是一个全球化的概念,西方国家长期把持网络空间的实际控制权,网络安全法旗帜鲜明地提出了网络主权原则,明确提出“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划定了我国实施网络空间治理的范围,明确了主管部门、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等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安全法”提出了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的要求。“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明确了“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明确了一系列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的活动。“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则针对未成年人作出专门的规定,以确保“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数据安全的具体要求。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数据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越来越重要,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采取必要的网络数据保护措施作出要求,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跨境数据流动作出规定。

“网络安全法”完善了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在2012年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基础上,网络安全法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要求,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活动作出要求,明确了网络主体的权利,并对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网络安全法还针对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行为作出规定。

二、电子认证服务是实施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

网络可信身份是实施网络空间治理的基础。网络空间存在治理真空的核心问题是网络的匿名性为网络行为主体及其行为提供了掩饰,实现网络身份可信则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关键要素和切入点。网络安全法中也对确认网络主体真实身份和追溯网络主体行为做出了要求,如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提供特定服务时应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为网络运营者协助侦查机关做出要求。同时,网络安全法也提出“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电子认证服务是实现可信网络身份的关键途径和重要基础。电子认证可以实现电子签名人身份鉴别、电子签名真实性和可靠性认证和签名文件完整性认证,旨在通过确认网络主体真实身份,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解决网络行为责任认定证据举证问题。电子认证服务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履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即能保证网络空间应用需求,又能保证网络空间治理要求。

三、辽宁“一证通”助力我省电子政务保障政企网络安全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深入,电子政务平台逐渐成为主要的政务办理渠道。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家“三证合一”政策、保障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减少企业办事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辽宁CA推出“一证通”业务。

“一证通”, 是辽宁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简称辽宁CA)深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一企一证”要求,推出的全新电子认证服务,实现了一张企业数字证书为企业在不同政府部门和不同业务系统在线办事提供统一电子认证服务,“一企一证,一证通用”,解决了数字证书应用过程中的一户多证、互不联通的问题,对于打造安全可靠的应用环境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证通”可用于:税务、工商、质监、社保、公积金的网上申报和网上审批等业务,是确认网络主体及行为、保障权益、认定法律责任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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